发布于:2019/2/13 16:00:44 点击: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市场”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规范,一直是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热议的话题,感觉不好理解和实际操作。我根据自己对《条例》的理解,试着弄明白“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应该怎么做?
一、《条例》中涉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规范有四条:一是“第十八条”中规定,“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是“第三十条”中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第四十二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第四十三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应该怎样做?
1、要到有关部门去“备案”,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用人单位“原来的事”怎么外包?(1)“事”外包出去了,用人单位原来的人不能转移到人力公司,剩下的人只能在公司内部消化,如调整到别的部门或安排做别的的事;(2)原来的人做不好的事,外包出去,“人”要由用人单位自己处理好;(3)原来的人离职了,没人做了,外包出去,是个好时机。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怎么承接服务外包?(1)承接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有关的事务外包,用人单位的“员工”不能随同服务外包转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2)用人单位在开展大量业务外包时,常常会涉及原有员工转移或调整的问题,《条例》限制的这种行为的出现,如果用人单位必须转移“员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与企业明确法律要求和协商合法、稳妥的操作办法。

类似宝洁与IBM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放在今天的中国,可能存在违法问题。据报道,2003年9月,宝洁与IBM签订了为期10年、价值约5亿美元的人力资源外包合同。从04年1月起,宝洁全球各地的800名人力资源部门员工转入IBM,协同IBM原有员工一起为全球的宝洁员工提供包括:工资管理、津贴管理、补偿计划、移居国外和相关的安置服务,差旅和相关费用的管理以及人力资源数据管理在内的服务。IBM还将利用宝洁公司现有的全球SAP系统和员工门户网站,为宝洁的人力资源系统提供应用开发和管理服务。
4、用人单位成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承接服务外包会受影响?这几年,很多用人单位自己成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来承接本单位的人力资源事务外包,组建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人员主要是人力资源部的干部。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成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时,用人单位的部分人员转移劳动关系到新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这是转移劳动关系是“成立公司”,不是“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如果这样理解,应该不受《条例》第三十条的规范。二是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承接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过程中,不用再把员工转移到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有人会说,上下级公司,人员调动属于内部事务,不应受《条例》约束。听起来有道理,但是否可行?还得人社行政部门解读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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